总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将达70%以上 全年个人累计最高补偿10万元
近日,记者从市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获悉,日前,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补偿方案作了调整,补偿的标准大幅度提高,补偿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当天出院的参合农民就可按新方案获得补偿。
调整后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主要变化是:筹资标准提高,2011年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年110元提高到了每人年200元,个人筹资额将调整为50元,总筹资标准将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将新农合筹资中的45元作为参合农民的个人门诊费用,打入新农合卡,可在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对当年未发生门诊费用或门诊费用不足45元的,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终生结余基金子女可以继承。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50元,按85%补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分两段进行补偿:501-10000元部分按70%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75%补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按50%补偿。
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300元。患白内障的参合农民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定额补偿,单眼手术补偿800元,双眼手术补偿1600元。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若其母亲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将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有省级批号的)、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非手术疗法的报销比例提高10%。农村儿童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及参合农民患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尿毒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按70%补偿。
参合农民患8种特殊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病恢复期、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癌症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等)之一的,经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批准,可办理门诊大病手册,凭大病手册、门诊大病病历及专用处方到指定门诊就诊,按同级别住院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1万元。其中,经鉴定患高血压或糖尿病,并且有心、脑、肾、眼等并发症的参合农民,纳入规范化治疗,使用的基本药物(硝苯地平、氢氯噻嗪、肠溶阿司匹林、优降糖、盐酸二甲双胍),补偿比为100%。享受慢病门诊的人员要严格标准、控制数量、动态管理,每年鉴定平衡2次。全年个人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再次提高,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
——摘自《潍坊日报·今日昌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