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起,在我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的法规组织实施。这项法规实行一个多月,近日我市一中年男子徐某却主动“触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成为自法规实施后我市第6名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的人。这使他不仅要忍受给自身带来的伤痛,还因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面临处罚。
6月16日下午1时30分,家住围子街道的徐某跟朋友饮酒吃饭后,骑摩托车急匆匆去石埠一处建筑工地上班。当他沿石埠商业街自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中段时,突然发现前方顺向停着一辆农用车。情急之下,徐某一个猛刹,结果连人带车滚摔在地。农用车驾驶人看到徐某倒地处距自己的车足有3米远,没有上前扶他起来,徐某很恼火,说出的话很不中听,结果双方大吵起来。
交警大队石埠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当事人及围观群众进行调查。在询问徐某过程中,民警闻到一股浓重的酒味,便将其带回中队进行酒精测试,结果发现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经进一步技术检验,确定酒精度为19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徐某最后承认,如果当初不喝酒,就会保持安全车速,并能及时发现前方的农用车,那么这起“车祸”也就避免了。当天,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了解,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分界线,酒后驾驶将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此前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将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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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醉酒驾驶处罚条文: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摘自《潍坊日报·今日昌邑》